我们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只有很早之前劳动部有个规定中有关于脱密期的规定,脱密期是指员工工作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时,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在离职前由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到不涉密的工作岗位一段时间。所以你说的是用人单位同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并你说的情况肯定不属于脱密期,应当是竞业限制期限。而且目前基本认为劳动合同法生效后,脱密期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你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竞业限制期限,之前劳动部的规定中确实有三年的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已经做出了修改,目前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所以你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的三年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竞业限制,用人单位需要在你离职后继续向你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否则你可以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第三,你提到的离职证明,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开具,否则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第四,关于你提到的竞业限制范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这个就不好说了。要具体看你与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上是如何界定的。
1、脱密期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就失效了,所以你领导说的3年脱密期没有法律依据;
2、如果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请注意,你后一个单位不能是同行业,否则构成违约,需要赔偿违约金。
3、现在你只需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通知方式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公司要签收,如果到期他不肯开具离职证明,你可以申请劳动监察或者劳动仲裁,免费的。
有竟业保密协议,公司是要付竟业保密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