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租赁物(非融资租赁合同)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谁承担责任?

2025-12-17 21:40:06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由承租人承担责任。承租人在使用以前就已经存在的租赁物,造成第3人受伤的,一般出租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在使用过程中承租人一定要按照出租人的嘱咐使用租赁物。
法律分析
出租人的义务: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九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回答2:

  出租人与承租人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对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问题,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是该约定不能侵害第三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合同约定只约束合同当事人,而不能对抗第三人。从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角度讲,因为属于侵权案件,故应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除悬挂物等适用特殊侵权责任外,通常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赔偿。主要看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是谁的过错,如果系一方的过错行业造成的,则应由该过错方赔偿,如果是双方均有过错的,则按过错比例赔偿。当然,如果第三人在期间也有过错的,第三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回答3:

你说的租赁物
如果是不动产的话(比如房屋),
(1)比如三楼的花盆掉落致人损害的,按照新的侵权责任法85条规定,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依照你的情况,应该由承租人即实际使用人承担。
(2)比如是房屋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人是房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如果是动产的话,涉及到很多,比如不明抛掷物,堆放物倒塌的等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一般来说的话,应该是由承租人承担的,因为该物为其实际支配之下。
总之最好楼主把所谓的租赁物是什么说明一下就好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