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销假规定: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请假一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连首长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星期日和节假日连队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担负作战值班、边防、海防任务的部队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五;内地驻防部队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十;执行其他任务的部队(分队)和担负日常战备值班任务的航空兵部队(分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法,由师以上首长根据部队任务和所处环境规定。士兵请假外出时,由连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外出证(见附录九);归队后,必须向连值班员销假,并交回外出证。连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连首长。士兵星期日、节假日外出通常二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军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其他时间因故请假回家,累计时间从年度正常假期中相应扣除。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以半休或者全休。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返回部队。请假一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对符合探亲假(休假)条件的军官和士兵,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部队团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营以下军官由团(旅)的首长批准;机关、院校的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士兵由营的首长批准并报团(旅)备案。(二)军官或者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营以下军官和士兵由团(旅)的首长批准,团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其假期不得超过十天(不含途中往返时间)。(三)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军官留营住宿制度:连队在位的军官,应当在连队住宿。排长应当与士兵同住,不得单人居住。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回家住宿。配偶居住在营区附近者,在保证连队军官按编制数有百分之五十并有一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星期六、星期日可以轮流回家住宿(星期五晚饭后离队,星期日晚饭前归队)。轮流回家住宿的军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请假销假。担负特殊任务的部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飞行员和舰(船)艇上的军官回家住宿制度,由空军、海军和军区首长规定。
军人住院期间偷偷外出住宿是违反纪律的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违反纪律的行为包括擅自离开驻地、无正当理由拒不归队、违规使用手机等通信工具、私自提供信息等。如果军人住院期间偷偷外出住宿,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纪律,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可能因情况而异,包括批评教育、罚款、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军籍等。此外,如果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还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建议广大官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避免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后果。